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在报请批准或者审议前,起草司(部)应当将草案送审稿、草案说明和其他必要材料提交条法司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批准或者审议。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