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