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