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30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公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docx 2.标注字符高度.docx 3.允许短缺量.docx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30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公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docx 2.标注字符高度.docx 3.允许短缺量.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