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30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公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docx 2.标注字符高度.docx 3.允许短缺量.docx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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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