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药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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