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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