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