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