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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