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及水分变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产生的影响。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