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标注、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