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标注、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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