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至少三次使用累计涉及两类以上毒品的; (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等行为的。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