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 (一)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 (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 (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氯胺酮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