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认定意见的组成部分。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