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应当在吸毒人员末次吸毒的七十二小时内予以委托并提交委托函。超过七十二小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可以不予受理。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