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九条

第九条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各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执行。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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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