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 第七条独立法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见附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