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六条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要求,保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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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