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 第六条独立法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六条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要求,保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