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 第五条独立法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场所,确保档案的安全,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