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四条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