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 第三条独立法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