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二条

第二条

依法经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规定。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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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