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将永久保存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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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