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