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劳动保障部提出书面申请。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