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劳动保障部提出书面申请。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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