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条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 劳动保障部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