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