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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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