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劳动保障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