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劳动保障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