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部应当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注销手续: (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被依法撤销的; (四)国家规定的应当注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其他情形。 劳动保障部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注销手续后,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