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限届满前3个月应当向劳动保障部提出延续申请。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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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