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限届满前3个月应当向劳动保障部提出延续申请。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