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