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劳动保障部认为必要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