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上市公司为证券业务活动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选聘已依法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中国证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为证券业务活动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选聘已依法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