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上市公司为证券业务活动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选聘已依法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制定机关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中国证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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