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对选聘单位选聘资产评估机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其监管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要求更换资产评估机构等管理措施。

上市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管理措施。

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中国证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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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