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选聘单位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选聘单位在选聘时要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当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资产评估机构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制定机关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中国证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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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