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选聘单位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制定机关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中国证监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