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选聘单位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制定机关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中国证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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