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第十条选聘单位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制定机关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中国证监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