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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