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三章 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规范第十八条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