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八条

第三章 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规范

第十八条

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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