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第三章 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规范

第十一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按照本规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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