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进口废物原料的供货商、收货人向海关提交的所有文件均以中文文本为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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