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对外籍船舶、航空器及器材在境内维修产生的废物原料,海关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免于提交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装运前检验证书和进口许可证明。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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