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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