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十六条独立法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收货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超出业务范围开展进口活动的,由海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