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收货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超出业务范围开展进口活动的,由海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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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