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供货商、收货人未取得注册登记,或者未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退货;情节严重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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