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十三条独立法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供货商、收货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后被撤销注册登记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提起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