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供货商、收货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后被撤销注册登记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提起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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