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十二条独立法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供货商、收货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海关总署或者直属海关给予警告;供货商、收货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提起申请。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