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三节 装运前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实施C类风险预警措施,主管海关对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实施加严检验: (一)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交变更材料的; (二)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被主管海关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情况未达到本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的预警条件的; (三)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