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三节 装运前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实施C类风险预警措施,主管海关对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实施加严检验: (一)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交变更材料的; (二)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被主管海关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情况未达到本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的预警条件的; (三)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