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三节 装运前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实施B类风险预警措施,主管海关对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实施为期不少于180天且不少于1000批的全数检验: (一)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1个月内被主管海关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3批及以上且环保项目不合格检出率达0.5%以上的; (二)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被主管海关检出环保项目严重不合格的; (三)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被主管海关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装运前检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总署报告有关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的; (五)日常监管中发现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的; (六)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九条实施的A类风险预警措施解除后,恢复受理进口报检申请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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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