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进口废物原料到货后,由海关依法实施检验检疫监管。 收货人应当在进口废物原料入境口岸向海关报检,报检前应当取得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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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