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三节 装运前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实施A类风险预警措施,主管海关不受理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进口报检申请: (一)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1个月内被主管海关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5批及以上且环保项目不合格检出率达0.5%及以上的; (二)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1年内被主管海关检出环保项目严重不合格累计3批及以上的; (三)给未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的; (四)B类预警期间,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再次被主管海关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的; (五)不接受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