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二节 收货人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海关撤销其注册登记: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有关证件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包括提供虚假入境证明文件的; (三)将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注册登记编号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 (四)进口废物原料时存在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的; (五)进口废物原料不合格拒不退运的; (六)进口废物原料不合格,主管海关出具环保项目不合格证明后6个月内因收货人原因未将不合格货物退运出境的; (七)不接受海关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九)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